複核死刑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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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懷孕的婦女;
(二)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犯罪情節、後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五)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六)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核准權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條 死緩核准權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條 死刑複核的合議庭組成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死刑複核的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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