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購外匯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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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購外匯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有四個大區別。
(1)客體不同。
騙購外匯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騙購外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騙購外匯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騙購外匯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騙購外匯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騙購外匯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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