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騙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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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借婚姻騙取財物之規定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範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目前,我國的《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眾多不法分子鑽法律的空洞,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構成騙婚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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