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合同詐騙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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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合同詐騙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合同詐騙的條件是什麼?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欺騙對方的故意;

二是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騙行為;

三是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覺簽訂了合同;

四是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使對方當事人蒙受經濟損失。

二、合同詐騙罪的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對於合同詐騙的行為,顯然是屬於犯罪嫌疑人利用欺詐或者欺騙的手段來獲得他人利益的違法行為,相關情況是會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相關情況可以報警後提交相關證據,由司法機關立案後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來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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