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感情詐騙罪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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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感情詐騙罪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感情詐騙罪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感情詐騙罪的條件是不存在的,因為在我們國家根本就不存在着情感詐騙的罪名規定,當然如果説要想構成詐騙罪的話,它是有一定的相關規定的,也就是必須要達到詐騙他人的財產,並且基於是佔有他人的一個相關的財產違法目的。事實上,在我國不存在感情詐騙罪這個罪名。但是加害方,利用當事人的感情,非法佔有他們合法財產的時候,可以認定為詐騙罪。

根據我國的《刑法》第266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虛擬的事實,或者是隱瞞真相等方式,騙取數額較大(一般是3000元起算)的他人合法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

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的對象並不是騙取非法利益,而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由此可以發現,該罪的基本構造為,加害一方以非法的佔有為目的實施詐騙的行為——由於詐騙的行為被害人受到了錯誤的誘導——被害人由於錯誤的誘導而處分了自己的財產——行為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財產——被害人受到了財產上的損失。

根據基本的構造我們可以發現,詐騙罪的完成的全過程在於被害人受到了財產上的損失為犯罪的完成的依據。其主要的客體是財產。而對於本文中的感情詐騙罪而言,如果當事人報案的時候,説自己受到的精神上的損害,此時公安機關是不會予以受理的。但是如果當事人説明對方在利用感情,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事實欺詐,此時我們可以認定為詐騙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二、法律規定

而對於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的第266條相關的規定,詐騙他人的財物的,數額較大的(一般來説是3000元以上,個別地區可能會適當調低標準),將被處以三年以下的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時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數額較大時,或者行為人存在了其他的嚴重情節的時候, 將被處以3年以上10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處以相應的罰金。數額特別龐大的,以及其他的特別嚴重情節,給被害方或者社會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時候,將被處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處罰金或者沒收所有財產。如果與本法中其他的法條另有規定的時候,依照其他法條規定處理。

同時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數額特別巨大的相關規定,3000元-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30000元-100000元以上的,以及500000以上的,分別論處。

在現實生活當中詐騙罪的話,大致指的就是實體上面的一種詐騙,也就是現實當中的財產利益方面的騙取,但是感情騙取並沒有相關的罪名來予以規制,通常情況下詐騙罪達到幾千元的話就可以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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