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是否是故意毀壞財物的形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9W

要看具體案情。我國現行刑法和司法解釋並未對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毀壞”方式進行詳細説明,如何確立“毀壞”的標準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因為現實中的毀壞形式千差萬別,這導致學界不同的界定,實踐中也沒有相對統一的標準。
所謂“毀壞”,就是指毀滅或損壞。這種行為的本質就是使其侵害的對象全部或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的方式通常是以一種直觀的物理的方式表現出來,如打碎杯子或者將杯子上的手柄打斷等等。但是隨着社會進步,認定毀壞財物的行為,不應將眼光侷限於行為手段是否具有物理性質,而應着眼於毀壞行為的本質特徵,即該行為是否使刑法所保護的公私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得以降低或者喪失,只要能使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得以降低或喪失,都可以視為毀壞行為。所以變賣也可以作為故意毀壞財物的一種形式。

變賣是否是故意毀壞財物的形式

法律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33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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