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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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力,除了司法機關外,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否則就是觸犯了非法拘禁罪,司法實踐中,在有些非法討債或其他類似的民事糾紛中,會出現非法拘禁當事人的情況,其違法行為通常涉及到多人共同實施,如果有的行為人在實施過程中由於後悔、害怕、同情等原因中止了自己的行為,是否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止呢?

一、什麼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第2張

二、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認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應當從犯罪中止的構成特徵,即時空性、自動性、徹底性、有效性四個方面來認定。共犯中止與單獨犯的中止構成條件在時空性、自動性、徹底性特徵的認定上並無太大出入,不同之處在於“有效性”特徵的理解上。如何認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徵顯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關鍵。在單獨犯的場合,只要行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為可能造成的犯罪結果發生,就具備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放棄犯罪,部分犯罪人執意要把犯罪進行到底,部分自動放棄犯罪的人具備何種條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對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觀説、客觀説和共同正犯關係的脱離(折衷説)三種不同學説。客觀説偏重於結果無價值;主觀説強調主觀方面;共同正犯關係的脱離(折衷説)是以客觀説為基礎的主觀説。”具體又有五種不同的觀點:

1、既然共同犯罪行為具有整體性特徵,那麼,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個共同犯罪是否最後達到完成狀態來確定,個別共犯意圖中止犯罪,必須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時,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實施共同犯罪行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發生,倘若沒有產生這種效果,共同犯罪終已完成時,個別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2、共同犯罪行為雖然具有整體性特徵,但實際上是由每個共犯的獨立行為組合而成的。其中個別共犯自動停止犯罪,就與共同犯罪完全脱離了關係,之後與其他共犯的行為就不再有任何的關聯,因此,其自動停止犯罪就應被視為犯罪中止。

3、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應以行為人力所能及的範圍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繼續實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無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4、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應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斷自己以前的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確定。如果個別共犯以自己消極或積極的行為確定已切斷其以前的犯罪行為同以後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結果最後由其他共犯促成發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第3張

5、判斷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標準是中止者必須使自己的行為與整體的共同犯罪行為解體,即主觀上切斷與其他共犯之間的共同故意聯繫,客觀上抵消自己先前行為對共同行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對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

綜上所述,關於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止如何認定的問題,目前國內法律界有五種觀點,首先犯罪中止人不僅要自己中止,還必須使整個犯罪行為中止才能予以認定,其二是中止人自己中止犯罪行為就可以認定,還有是中止人在自己中止的同時,嘗試過中止其他行為人,不論是否成功都可以認定,還包括中止人與犯罪行為徹底切斷因果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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