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和繼續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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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為集合成為一個犯罪。
結合犯,是指數個在法律上獨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為,由另一個法律條款將它們結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新的獨立犯罪的情況。
從數個同種行為構成一罪來看,集合犯與連續犯相近似,兩者相似之處在於:
其一,都具有連續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的意思傾向。
其二,數個同種行為觸犯的是同一罪名。
但兩者存在根本區別:
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規定同種的數行為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連續實施的同種數行為均獨立構成犯罪,是數罪而只是作為一罪處理,所以是處斷的一罪。
其二,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而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法律依據:《刑法總論》。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集合犯和繼續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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