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成犯和繼續犯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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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徐成犯和繼續犯的區別有什麼?

徐成犯和繼續犯的區別有什麼?

第一,繼續犯必須具備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是數個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呈連續進行狀態;徐行犯只具備一個犯罪行為,是數個在刑法上無獨立意義的自然舉動或危害行為呈連續進行狀態。

第二,構成繼續犯在主觀上必須基於連續意圖支配下的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且數個犯罪故意均為預謀故意;構成徐行犯在主觀上是基於一個犯罪故意,且該犯罪故意既可是預謀故意也可是突發故意。

第三,繼續犯的犯罪對象既可是同一的,也可是非同一的;而徐行犯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同一的。

第四,繼續犯是實質數罪,而徐行犯是單純一罪。

第五,在我國,刑法未對繼續犯作出明確規定,它屬於處斷上的一罪;而徐行犯雖然沒有總則性刑法規範的明文規定,但存在着分則性刑法規範將其規定為一罪和處斷上將其作為一罪的兩種情形。

第六,繼續犯一般按一罪從重處罰或按一罪作為加重構成情節處罰;徐行犯是單純一罪,必須按一罪論處,並應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處寫犯罪情節相適應的刑罰。

二、綁架罪是繼續犯還是狀態犯?

綁架罪是繼續犯。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作用於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為從着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着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

1、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重婚罪,綁架罪等;

2、不作為犯罪:遺棄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丟失槍支不報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罪等;

3、持有型犯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罪等;

4、窩藏類犯罪:窩藏毒品、毒贓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錢罪等。

綁架罪是繼續犯的一種。繼續犯的犯罪行為,需要與不法狀態同時存在,因此有4種類型的繼續犯。首先是窩藏型,其次是持有型,第三種是不作為犯罪,最後一種是侵犯自由類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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