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超過20000判刑不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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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超過20000判刑不和解
律師解答:構成犯罪律師解析:損壞超過20000元構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
根據司法解釋,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犯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如果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犯此罪,如果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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