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後民事訴訟賠償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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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賠償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至33條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如下:

懷孕後民事訴訟賠償金額標準

  1、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須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立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立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的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民事訴訟案件種類繁多涵蓋很多方面,因此處理起來也很棘手。所以我們還要懂一些民事賠償相關的規定,一但我們遇到相關問題時一定要採取正當手段解決,遵守法律法規,這樣法律才能跟好的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對民事訴訟賠償金額標準的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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