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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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的刑法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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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的定罪標準?

對於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的刑法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依照本條的規定,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施和設備價值相差懸殊。量刑時,主要應考慮犯罪行為對國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結合犯罪動機、手段和給國家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正確適用刑罰。

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包括各種導彈、飛機、作戰艦艇、登陸艦、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吶、指揮儀、15瓦以上電台、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根據本條的規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量刑時,除情節特別嚴重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4、對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必須從重處罰。本條規定本罪“戰時從重處罰”。因此,在對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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