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適用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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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三十三條以下情形適用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所認定事實沒有證據或者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
(二)原判決、裁定對有足夠證據支持的事實不予認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採信了偽證並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的;
(四)原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於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五)原審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六)原判決、裁定所採信的鑑定結論的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的;
(七)原審法院應當進行鑑定或者勘驗而未鑑定、勘驗的;
(八)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其他情形。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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