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走私論處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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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相走私:

以走私論處有哪些形式

走私保税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税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走私特定減、免税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間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它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注意第二手購買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三、推定走私:

在邊界水域違法運輸、買賣: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假借捐贈走私。

是指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税,擅自將減税、免税進口捐贈貨物、物品或者其他其他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用於特定企業、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的貨物、物品,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走私貨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税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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