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 有哪些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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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企業為了融資,可以向銀行貸款,也可以上市發行股票,也可以私募基金。我國法律對私募基金的設立作了嚴格的規定。那麼,私募基金設立的條件有哪些呢?私募基金有哪些組織形式呢?今天,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私募基金成立的條件有哪些,有哪些組織形式?

一、私募基金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二)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

(三)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四)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五)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六)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發放貸款;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七)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二、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

(一)公司型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量需在200人以下。對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這樣,對私募基金來説,就可以靈活約定,投資人獲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經理獲得多少比例。但是,因為投資人可能會不斷進入,這樣從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資,而增資又需要股東的多數決,開股東會和辦理公司變更手續,增加了繁複程度。此外,由於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税等各種税費,將導致投資人的收益有較大折損。

(二)有限合夥型

首先,除法律另有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應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以自己的投資為限承擔責任,基金經理可以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並承擔無限責任。由於資金由基金經理運做,基金經理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就比公司型的利潤分配方式更進一步,不僅是分配利潤,而且還有承擔損失,這對於投資人多了一種保護。但是,對基金經理個人則成為一個太大的壓力,尤其在我國沒有個人破產法的情況下,因為自己的勞務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利於私募基金的行業發展。而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三)信託型

信託型私募基金需要委託信託機構通過出售資金信託份額,按照信託法律規定,資金信託的份額不得超過200份。信託的銷售已經不同於私募,購買人與基金經理之間已經被信託公司所隔離,整個信託計劃成為投資資金,信託公司取代購買人(真正的投資人)行使投資者權利。在這個模式中,增加了一層法律關係。同時,因為信託機構的介入費用增加,對投資人的收益有所折損。

所以,設立私募基金公司,其註冊資本,高管人數,名稱,都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私募基金公司的組織形式也分為公司型、有限合夥型和信託型三種形式。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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