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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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權的範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職權行使程序行使職權。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可能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已經預見而致這種重大損失發生的嚴重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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