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罪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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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罪區別是什麼?

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罪區別是什麼

1、是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於過失,而後者只能由故意構成。

2、是危害行為不完全相 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職責義務,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後者則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沒有限度 地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不認罪能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其實濫用職權這種行為不能完全屬於玩忽職守,因為在濫用職權的案件當中,工作人員肯定知道某些所作所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不過,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在法律中其實也是兩個不同的罪名,但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都會被國家予以嚴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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