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與單方聚眾鬥毆罪的區別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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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與單方聚眾鬥毆罪的區別是哪些?
律師解析:1.是否有聚眾的行為。聚眾鬥毆的行為人必須都明知自己的犯罪故意的內容,具有共同鬥毆的目的而故意共同實施,行為表現統一性、一致性和針對性。且體現為很強的聚眾性。這裏的聚眾一般是指一方糾集三人以上,但沒有要求雙方均達到三人以上,同時從立法本意來看,雙方必須都有聚眾的故意和行為。而尋釁滋事罪在人數上則沒有這方面的限制,並不要求必須在三人以上。
2.是否有較為明確的犯罪時間、地點、對象。聚眾鬥毆在糾集人員的同時,對鬥毆的實施時間、地點都是事先確定,並通知了對方,犯罪的對象是明確的。而尋釁滋事罪如果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則表現犯罪對象的隨意性,沒有事先的準備,往往表現為隨意糾集幾人,事件的發生具有突發性。
3.暴力的程度不同。聚眾鬥毆對暴力的程度沒有特別的要求,只要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或積極參與者參與了聚眾鬥毆即構成本罪。尋釁滋事罪毆打他人則有特別要求,即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方構成犯罪。所謂“情節惡劣”是指隨意持械毆打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造成被害人輕傷後果;隨意毆打多人多次或以未成年人為毆打對象或以打人為樂引起公憤;隨意毆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
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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