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證能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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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説,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非法取證能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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