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報告能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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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報告可以作為證據。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3條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二)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於複製件、複製品;
(四)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優於其他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
(五)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
(六)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七)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八)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九)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