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瀆罪一般幾個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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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知道,對於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會在受理之後的2個月或是3個月之內開庭;而對於一些可能判處死刑或者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過上級法院的批准可以多延長3個月開庭。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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