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嫌疑人進行強制傳喚時依法使用警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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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嫌疑人進行強制傳喚時依法使用警械可以嗎

對嫌疑人進行強制傳喚時依法使用警械可以嗎

對嫌疑人強制傳喚依法使用警械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二、治安傳喚能否異地傳喚

協助調查的專業術語是傳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外,《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的人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警察在辦案過程中可能會異地傳喚相關人士瞭解具體情況,公民必須配合。

三、刑事傳喚有沒有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是在偵查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6條第3款,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有沒有強制力正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一個本質區別。行政案件中沒有太多的其他強制措施,但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傳、拘留等較多可供選用的強制措施,沒有必要再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關是不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解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第174條,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時,公安機關才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並沒有規定當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時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拒絕簽字表明拒絕到案,刑事傳喚失敗,公安機關必須採取其他措施。

所以説,對嫌疑人強制傳喚時依法使用警械是可以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過公安部門負責人批准的,可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另外警察需要傳喚嫌疑人的,需要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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