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訴與上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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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訴和申訴的定義

民事訴訟申訴與上訴的區別是什麼?

在訴訟法中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山的判決、裁定,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以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

訴訟,俗稱打官司,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的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處理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有三個基本階段,即起訴、審判、執行。刑事訴訟還包括偵查。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處於主導地位,當事人則基於訴訟法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進行活動。

二、上訴和申訴的區別

區別主要有三點:

第一點,上訴針對的是對一審的判決不服,在規定的上訴時間內進行的;而申訴針對的是生效的判決。

第二點,時間上不同。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上訴須在規定的15天之內進行;申訴的時間則是從判決生效之日起2年之內。

第三點,上訴和申訴所需具備的條件也不同。只要對一審判決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訴;而申訴就必須具備有,判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審理的程序違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賄、受賄、徇私舞弊行為等條件。

三、上訴和申訴的結果

當事人提起上訴的話,結果通常可能有兩個,一個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是一種情況。再一種情況可能就是“發回重審”,發回原審法院,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當然也不排除第二審法院不維持原判、也不發回重審,自己就把它審了。這種可能也是有的。

申訴的話,如果沒有足夠的事實和理由,就説判得不對,需要申訴,那法院也有可能是駁回。再有一種可能,申訴理由充分有道理,就由再審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查

四、上訴和申訴之後對執行的影響

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如果是對一審法院不服、提起上訴的話,是不可以執行的。就是説一審的判決還沒有生效,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了,這個判決就不生效了,就不能執行。但如果提起申訴的話,無論是對一審、二審、還是最高院作出的判決進行申訴,都不影響執行。因為這個判決已經生效了,生效的判決就要執行。如果遇到這邊申訴還沒有結束,那邊就執行了,錯了怎麼辦?《民事訴訟法》中又有“執行迴轉”。如果是對生效的判決,由於它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那麼,通過“執行迴轉”,把執行了的財產再拿回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上述就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事訴訟申訴與上訴相關內容。兩者區別是:判決未生效前,對判決不服,可在規定15天之內進行上訴。判決生效後,對判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楚,在判決生效之日起2年之內,可進行申訴。因為在判決生效前上訴,所以判決不生效不執行。而在判決生效後申訴,自然是司法部門執行與當事人申訴同時進行。其他具體問題,請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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