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資金是否犯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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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資金案件的認定: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2、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3、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範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
4、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

抽逃資金是否犯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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