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含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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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觸犯刑法,經過法定審判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死刑處罰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死刑,以觀察其後續悔過情況、具體表現再決定是否繼續執行死刑的一種刑罰。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具體規定包括:
1、適用對象:被判處死刑但並非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2、執行方法:予以關押並強迫勞動改造;
3、考驗期:法定期限2年;
4、法律後果:限屆滿時,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而定,既可能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是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死刑緩期執行含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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