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不予立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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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不予立案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不滿十四周歲。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的前提條件,就是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不予立案的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衞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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