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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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之間或多或少會出現一些矛盾,就法律而言,民事訴訟法調節了一些民事活動糾紛,規範了民事訴訟活動。但有時會遇到法院對於該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情況,會感到十分苦惱,那麼其中是什麼緣由不予立案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民事訴訟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

民事訴訟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案件不予立案的原因有哪些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即法院不受理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可能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或者不符合時間要求的,又或是隻能申請仲裁的等等,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應及時瞭解緣由,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可以找一個律師來幫忙,他們對於法律更為專業一些。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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