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民事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民事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不適格。

原告適格是指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 沒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訴中必須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後發現被告名稱錯誤、或住址不詳或錯誤,原告又不能更改、補充的,應駁回原告的起訴。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法定的起訴條件中對被告的要求並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確指出對其侵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是誰即可,並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確係真正對其侵權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為適格的被告。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這裏的事實僅指訴稱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不問真假。

4、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

5、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

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審查。實踐中常有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環節,如以已經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義進行起訴等,這類情形經審理髮現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6、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

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

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否則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除外;對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對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而與職工發生的爭議、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等,系不是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範圍,如當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8、對起訴有時間限定的。

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此種情形的,即應裁定駁回起訴。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9、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予以拒絕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根據相關的法條等,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上述九種,法院不會就民事糾紛立案的情況,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