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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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指的是對觸犯刑法,且已構成犯罪、應受到對應刑罰處罰的犯罪人,先行定罪但暫不執行所判罪的刑罰,同時滿足以下兩點則可實行緩刑;
1、除累犯之外的所有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人。
除累犯之外,主要是因為其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之後在法定時間以內又再次犯罪的人,對社會和人身存在較大的危險性,而其他被判以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則屬於情節輕微的、對社會及個人的危險性不大,從而對此類人員實行緩刑其實是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2、實行緩刑的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會。
犯罪人是否會再次危害社會,主要取決於犯罪人個人對其所犯罪行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情況而定,如果犯罪人對自我的犯罪沒有清晰的認識、無悔罪表現,則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風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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