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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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條件是怎樣的

信用卡極大的方便了人們的生活,減少了人們消費時攜帶大量現金造成的安全隱患,還可以讓那些暫時處於資金緊張的公民不用辦理借貸手續就可以進行透支消費,但是這也讓一些投機分子找到了犯罪機會。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條件是怎樣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條件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信用卡詐騙多少錢被追究刑責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第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二、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按照《刑法》中的規定,要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涉嫌該罪,我們建議您請專業的辯護律師,實現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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