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查、退偵的 - 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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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區別,只是兩種叫法,是檢察院將案件材料退回刑事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待補充偵查完畢,證據確實充分的,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退查、退偵的,區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後決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後或者已經提起公訴後再退回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拒絕。
對人民檢察院因補充偵查需要提出協助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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