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條件與限度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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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適用減刑的條件:
①適用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適用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刑法明確規定了減刑的限度:
①對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②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0年。
適用減刑的程序刑法第79條明確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後刑期的計算:
①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時,只要將應減去的刑期從原判刑期中減去即可。
②對於原判刑罰是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為有期徒刑的,其刑期從裁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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