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否有管轄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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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各公安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和犯罪人的自首,不管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接受,不得互相推諉。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一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

自首是否有管轄權的規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其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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