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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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名譽權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因名譽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問: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答: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被侵犯名譽權該怎麼辦

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侵犯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這類案件的受害者可以提出相關的訴訟,要求相關的當事人停止這類侵權。相關的受害者還應積極的要求相關的賠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司法部門也會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相關的辦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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