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自首的期限是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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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逃逸自首的期限是否有規定?

肇事逃逸自首的期限是否有規定

1、肇事逃逸自首時間沒有具體規定,既可以是犯罪事實發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察覺之後。關鍵在於犯罪分子須自動投案。但是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説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説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2、不能認定自首的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

2)投案後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應認定為自首;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報案,而是其親友暗中報案協助公安機關將其抓獲的,不應視為自首。

二、肇事逃逸的量刑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三、肇事逃逸認定的8種情形有哪些?

(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六)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其實自首還是越早越好的,當時的那種狀態,沒有什麼事情比處理髮生的這起交通事故更為重要,如果能夠在逃逸之後又主動返回現場或撥打公安機關報案,説不定事情還是可以有挽回的餘地的。況且,在受害者去世的情況下也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自首就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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