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期間行政的處罰怎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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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在受到行政處罰後,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複議機構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在複議和訴訟過程中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所謂複議和起訴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就是指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能因被處罰人向複議機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終止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行政訴訟期間行政的處罰怎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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