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有受理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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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有受理期限嗎?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有受理期限嗎?

對於受害人的報案,符合立案標準的,公安局民警應當立即受理並及時登記,不能以各種藉口加以推脱。

1.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舉報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該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説明理由。

2.《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對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也作出了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件後,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拖延推諉。

(1)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3)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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