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要質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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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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