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中的書證是指紙質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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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中的書證是指紙質證據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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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證據規定》第3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行政證據規定》第4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説明的。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證據規定》第5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證據對於案件十分重要,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對於證據非常重視。這樣,不僅僅是為了還原案件真相,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更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安立案證據標準的存在,有效的提高了公安機關辦案效率和準確度,避免浪費人力物力。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公安立案證據標準的情況,可以諮詢律師365連雲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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