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答辯狀提交時間能否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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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答辯狀提交時間沒有規定可以逾期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訴訟答辯狀提交時間能否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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