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辯狀解析以及行政答辯狀原告告錯處理方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2W

行政答辯狀原告告錯是指原告在上訴的過程中出現紕漏並導致原告告錯;被告人可以通過上訴法院來解決此事件。原告告錯這個問題不僅會給原告帶來複雜的更改流程,同時也會對被告人產生不利的影響。接下來由本站的小編來為您解答一下什麼是行政答辯狀,以及行政答辯狀原告告錯處理方式。

行政答辯狀解析以及行政答辯狀原告告錯處理方式

一、行政答辯狀

行政答辯狀,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舉出證據,説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書狀。

行政答辯狀是行政案件被告提出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作為答辯的論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行政答辯狀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提出答辯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又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可見提出答辯狀,對於行政案件被告來説,既是義務,又是權利。

就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性進行答辯: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就法定程序方面進行答辯:其一,如果起訴狀指責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這種指責是沒有根據的,應當依法據理予以駁斥。其二,如果原告起訴違背法定程序,而人民法院又未發覺時,應當明確予以提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某些行政案件在起訴前有其特定的必經程序。對於法定的在起訴前必須經過一次或者兩次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沒有經過必要的申請複議程序,或者是雖經申請複議,但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尚未作出複議決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訴訟的,被告在答辯狀中應當摘引有關法律、法規的相應條款,指出原告起訴違背法定程序。

二、行政答辯狀原告告錯處理方式

如果原告主動提出變更被告,應同意其變更;如未主動提出,法官應通過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同意變更,變更被告後,繼續訴訟;原告不同意的,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

這麼做的法律原因在於:

首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沒有禁止原告主動更換被告的相關規定。

其次,在訴訟中對被告的更換系原告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根據訴權理論,原告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請求,應當屬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處分權性質的訴訟權利。

最後,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則,是更換當事人的法理依據,是貫穿於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始終的、普遍適用的原則。無論從便於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訟累角度出發,還是從便於法院及時審結案件,提高審判效率出發,在審理中發現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法院都應當及時告知原告,對當事人主動申請更換被告的,法院應予允許。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行政答辯狀以及行政答辯狀原告告錯的解釋説明,在上訴的過程中需要的舉出證明、提交各種材料,在此過程中有專業人士的陪同可以更有效地收集需要的材料,少走彎路。希望我們的建議能給您帶來幫助。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