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告答辯狀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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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住址:上訴人袁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現就上訴人上訴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上訴人訴稱與事實不符,對上訴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辯人已經及時給予答覆。申請人任X等四人不服____市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同意設立市級某某縣____區生態工業園區的批覆》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答辯人依法受理了該行政複議申請。上訴人袁XX案件四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上述行政複議案件依法中止審理,答辯人向案件申請人等送達了《行政複議中止通知書》。年____月1____日,答辯人收到上訴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上訴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其公開復議案件的相關材料。答辯人研究後認為,複議案件的相關材料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據《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上訴人作為複議案件申請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閲複議案件的相關材料,並通過查閲案件材料瞭解複議案件辦理情況。在複議案件審理中,複議機關依據複議法的規定為申請人查閲案件材料提供條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申請人公開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於年____月____日上午9:21分電話告知上訴人這一意見,並明確説明可以隨時查閲本複議案件材料。因此,上訴人訴稱答辯人沒有履行職責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對上訴人的申請及時給予了答覆,已經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職責。
二、上訴人申請的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予以信息公開,於法無據。上訴人申請公開的內容是行政複議機關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訴人作為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第23條第2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35條及《省行政複議案件材料查閲暫行辦法》的規定,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查閲行政複議案件材料,答辯人作為行政複議機關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嚴格依法為複議案件的申請人、第三人查閲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對複議案件材料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查閲的方式向申請人、第三人予以相應的公開。在本複議案件辦理中,因案件適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關機關請示,答辯人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1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決定中止複議案件的審理,同時書面通知案件申請人及委託代理人,並告知申請人及委託代理人可以查閲相關案件材料。在本案一審訴訟過程中,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就有關複議案件材料公開問題向國務院法制辦相關部門進行了請示,答覆為:複議案件的辦理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即《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而且《行政複議法》是法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行政法規,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原則,複議案件的辦理包括案件材料公開適用《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查閲規定,而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對申請人、第三人查閲複議案件材料均作了相應規定,上訴人作為複議案件申請人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閲案件材料,瞭解案件辦理情況及相關案件信息。關於這一點,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在年____月____日上午9:21分電話答覆上訴人時明確説明。因此,上訴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要求答辯人公開復議案件材料,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説明的是,年____月____日上午,本行政訴訟案件一審開庭休庭後,上訴人委託代理人徐某平律師即到答辯人處查閲了該行政複議案件卷宗,並複印了相關案件材料。因此,上訴人上訴要求答辯人公開復議案件信息,已失去了現實意義。
三、省政府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所以,上述行政複議案件的複議機關雖是省政府,但具體辦理複議事項的機關是省政府法制辦,複議案件的材料是由省政府法制辦製作並保存,因此,即使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開復議案件材料,上訴人亦應向省政府法制辦提出申請,即該信息公開的主體是省政府法制辦,而非省政府。上訴人以省政府為被告要求履行復議案件材料信息公開的職責,亦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所述,鑑於答辯人對上訴人的申請已給予了及時答覆,上訴人的公開申請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理由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貴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此致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省人民政府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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