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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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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