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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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裁決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下情況可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二、什麼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或裁或審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時,在仲裁與審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當事人選擇了以仲裁途徑解決爭議,就不可以再選擇訴訟;當事人若選擇了訴訟就不可以同時選擇仲裁。

由於仲裁實行或裁或審制度,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信守協議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在實質性答辯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只要仲裁協議合法有效,法院就會裁定駁回起訴,該爭議仍應由仲裁解決。當然,如果當事人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那麼就表示當事人已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就可以繼續審理。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一經作出即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更改。為了保證仲裁機構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錯誤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得到糾正,《仲裁法》賦予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在出現法定情形時撤銷仲裁裁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仲裁裁決是可以申請撤銷的,但撤銷也是需要有合法的依據,一般仲裁有錯誤或者是沒有仲裁協議等情形都是會被撤銷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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