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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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主要有

1、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申請仲裁,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3、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

4、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

5、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

因為仲裁製度本身實行的就是一局終審制度,所以即便是對仲裁裁決有什麼爭議,仲裁裁決不存在着上訴,可如果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話,沒有任何有效證據的,仲裁裁決書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也有法定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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