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撤銷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4W

一、仲裁裁決撤銷情形有哪些?

仲裁裁決撤銷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裁終局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用人單位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救濟權利,用人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二、勞動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怎樣的?

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做出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解決爭議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做出仲裁裁決後,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未提出起訴的勞動者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發生了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但是仲裁的裁定的結果不一定是公平公證的,對於仲裁的裁決存在枉法裁決的、適用的法律錯誤的、證據是偽造的、違反法定程序的、隱瞞了公證裁決的證據等情形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裁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