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給造成損失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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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申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用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給造成損失應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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