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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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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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給造成損失應如何處理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申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用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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