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鑑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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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職工遇有工傷,為確定工傷賠償標準,是需要對職工的工傷情況進行傷殘鑑定的,只有經過鑑定以後才可以確定賠償的標準。
傷殘等級鑑定的標準:
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牀;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傷殘等級鑑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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