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的異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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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
2、標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3、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者的異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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